關于印發《海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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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4-18 12:06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關于印發《海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財債〔2014〕555號


省直有關單位,各有關金融機構,各有關企業: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4年5月6日





  海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瓊府〔2011〕55號,以下簡稱“瓊府55號文”)精神,規范我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依據瓊府55號文規定,由省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萬元用于支持本省轄區資本市場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財政廳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檢查。

  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負責專項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受理并按照規定用途審核各機構上報申請專項資金的材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海南注冊的上市公司和通過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非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股權交易市場等各類資本要素交易機構及其他證券類機構,以及在海南注冊的,為省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提供中介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

  本辦法中重點后備上市企業是指我省后備上市企業資源庫中與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上市輔導協議,并支付相關費用的企業。

  本辦法中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分為獎勵和補貼兩種方式。

  第六條 對通過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和票據進行融資的企業及實現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在融資資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資于海南項目的,給予獎勵或補貼。

  (一)對在境內外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二)對上市公司再融資(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公司債券)金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再融資額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含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融資方式成功融資的企業,按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一次性費用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對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中小微企業,按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票面利率的15%給予貼息,貼息按企業每年實際發生利息計算,每年補貼上限為30萬元,直至債券發行期結束為止。

  第八條 對重組我省ST公司實現借殼上市的省內企業或重組外地ST公司將注冊地遷入我省的企業,且被重組ST公司自控股地位發生變更之日(以股權變更日為準)起下一會計年度實現扭虧為盈,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較上年度均增長20%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九條 對證券期貨機構的獎勵和補貼。

  (一)對本行業內每年度上繳地方稅金總額排名前三名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分別獎勵4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

  (二)為海南企業上市充當保薦人的保薦機構,每成功保薦上市1家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三)為海南企業通過配股、增發等方式實現再融資且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充當保薦人的保薦機構,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四)證券期貨類機構增資擴股的,實收貨幣資本每增加1億元,給予該機構一次性獎勵20萬元;單個證券期貨類機構獲得增資擴股獎勵資金的年度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在海南新設立(或遷入海南)的全國性證券期貨類法人機構,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以上(含5億元)、10億元人民幣以下(不含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以下(不含5億元)、全國性證券期貨類法人機構規定注冊資本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50萬元。

  (六)對在海南新設立(或遷入海南)的區域性證券期貨類法人機構,實收資本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的,獎勵150萬元;實收資本1億元人民幣以下、區域性證券期貨類法人機構規定注冊資本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七)對在海南新設立證券期貨類分支機構(含營業部),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八)新設(或遷入海南)的全國性證券期貨類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其法人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以上)在海南購置、建設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辦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積計算,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補貼;在海南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關管理部門公布的當時、當區域、當路段的房屋租金參考價的20%給予租金補貼。同一機構享受租房補貼政策的一般期限為3年。同一機構享受購房補貼或租房租金補貼累計總額不得超過60萬元。

  第十條 對中介機構的獎勵。

  (一)為海南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會計師事務所獎勵10萬元,律師事務所獎勵4萬元;

  (二)為海南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主辦券商獎勵10萬元,會計師事務所獎勵4萬元,律師事務所獎勵2萬元;

  (三)為海南企業完成股改在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推薦機構8萬元,會計師事務所獎勵3萬元,律師事務所獎勵1萬元;

  (四)為海南上市公司再融資、企業發行各類債券融資,且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會計師事務所獎勵8萬元,律師事務所獎勵3萬元。

  第十一條 對經監管部門備案,并在工商機關注冊登記的新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運營半年后,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獎勵。

  (一)對新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實收資本(或募集資金)達1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實收資本(或募集資金)每增加2億元,獎勵遞增50萬元;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新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實收資本在1億元(不含1億元)以下,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注冊資本已到位,且所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募集資金已到位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其在海南購置、建設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辦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積計算,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補貼;在海南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關管理部門公布的當時、當區域、當路段的房屋租金參考價的20%給予租金補貼。同一機構享受租房補貼政策的一般期限為3年。同一機構享受購房補貼或租房租金補貼累計總額不得超過60萬元。

  第十二條 對經監管部門備案的新設立的各類資本要素市場交易機構,在正常運營一年后,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三條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

  各市縣可參照該獎勵標準,對轄區內的企業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在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在省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

  各市縣可參照該獎勵標準,對轄區內的企業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對在監管部門備案的,且注冊資本與募集資金均已到位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免費分享海南省后備上市企業數據庫信息,省內優秀后備上市企業優先推薦給在海南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對投資的本省企業,優先列入本省后備上市企業培育計劃,支持其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六條 上述所涉及的獎勵和補貼資金標準,可依據地方財政和資本市場發展狀況在以后年度適當調整。

  年度執行中,如出現專項資金不足以支付獎勵或補貼的,將追加或在下一年度補足。


  第三章 申報與撥付


  第十七條 申報獎勵和補貼的單位應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金融辦提交如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含企業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申請要求等);

  (二)法人許可證、營業許可證、業務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銀行賬戶;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申報上市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在境內上市的,提交中國證監會首發申請核準文件,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書;

  (2)在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證券交易所的證明企業已上市的有關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譯件原件(須經正規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并加蓋其公章);

  (3)上市融資資金到位的有關財務憑證;

  (4)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市融資資金80%以上投資于海南項目的鑒證報告。

  2. 申請再融資獎勵、發行企業債券和票據費用補貼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融資資金方案及相關批準文件;

  (2)募集資金到位的財務憑證;

  (3)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于海南項目的鑒證報告。

  3. 申請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補貼的中小微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資金到位的財務憑證;

  (2)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于海南項目的鑒證報告。

  4. 申請重組ST公司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證監會的有關重大資產重組核準文件;

  (2)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重組ST公司自控股地位發生變更之日(以股權變更日為準)起下一會計年度實現扭虧為盈,且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較上年度均增長20%以上的鑒證報告。

  5. 申請納稅獎勵的證券期貨機構應提交有關納稅證明。

  6. 為海南企業上市融資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充當保薦人的證券機構申請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證監會的首發申請核準文件,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書;

  (2)被保薦企業融資方案及相關批準文件;

  (3)保薦協議。

  7. 申請增資擴股獎勵的證券期貨機構應提交已完成增資擴股的有關工商登記證明。

  8. 申請獎勵的新設立證券期貨分支機構應提交海南證監局出具的營業部開業準備驗收合格通知。

  9. 申請購房補貼或租房租金補貼的證券期貨類法人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1)購房的付款憑證及房屋產權證;

  (2)房屋租賃合同及租房交款發票。

  10. 申請獎勵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提交以下材料:

  (1)審計業務約定書;

  (2)中國證監會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核準文件;

  (3)招股、配股說明書或發行章程;

  (4)募集資金驗資報告。

  11. 申請獎勵和購房補貼或租房租金補貼的股權投資基金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提交以下材料:

  (1)實收資本(或募集資金)金額的有關證明;

  (2)工商、稅務機關出具的申報年度無行政處罰事項的證明;

  (3)購房的付款憑證及房屋產權證;

  (4)房屋租賃合同及租房交款發票。

  12. 各類資本要素市場交易機構應提交工商、稅務機關出具的申報年度無行政處罰事項的證明。

  13. 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獎勵的企業應提交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批準文件。

  14. 申請在省內和省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應提交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批準文件。

  (六)省財政廳、省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須一式兩份提交,復印件必須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

  第十九條 省金融辦根據受理企業的專項資金申請組織審核后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省財政廳根據省金融辦的審核結果和意見進行復核,將專項資金撥付給省金融辦,由省金融辦撥付至申請單位的銀行賬戶。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未按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及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報送相關財務、監管報表的,取消當年申報獎勵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結余滾存留用。

  第二十二條 每年從專項資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過100萬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用于省財政廳、省金融辦、海南證監局等管理部門的后備上市企業培育、引進機構、獎項評審、信息發布、監督檢查等費用支出。

  第二十三條 對隱瞞、假造材料獲取專項資金的,除依法追回專項資金外,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金融辦《關于印發<海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債〔2011〕2616號)同時廢止。

鏈接: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 海南省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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