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履職保障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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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9-27 16:59來源: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履職保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障國有股權董事及時、全面、準確獲取履職所需信息,切實提升國有股權董事履職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管理暫行辦法》和《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議案審議操作指引(2020年修訂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權董事(以下簡稱股權董事),是指由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派出機構)向持股金融機構派出的代表國有股權的董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職保障,是指為保障股權董事有效履職,在其信息獲取渠道和信息知悉范圍,以及派駐金融機構支持開通信息查詢權限、及時報送相關資料等方面所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第四條   完善股權董事履職保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好“兩個一以貫之”,強化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將黨的領導與維護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益有機統一,將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作為股權董事履職的首要任務。

(二)堅持市場化履職。厘清股權董事職責邊界,以派出機構職責為依托,以管資本為主,在市場化公司治理框架下,依法合規、獨立客觀、審慎履職,不干預派駐金融機構日常經營活動。

(三)堅持權責明晰對等。豐富股權董事履職手段和方式,確保股權董事履職應享有的權利;壓實股權董事責任,不斷提升股權董事履職能力,督促派駐金融機構董事會履行好政治責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

第二章   股權董事履職信息范圍及渠道保障

第五條   股權董事有權查閱和獲取派駐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戰略規劃、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內外部審計巡視、資本管理、人事薪酬等履職相關文件、報告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信息:

(一)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金融改革發展等方面的文件、政策等資料;

(二)金融管理部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等單位印發的關于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金融行業監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資料;

(三)中央巡視組、審計署、金融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單位對派駐金融機構進行巡視、審計、檢查、調查的報告、風險提示函及各類業務指導、監管意見等資料;

(四)派駐金融機構黨委(黨組)有關決議等資料;

(五)派駐金融機構公開發布和對內對外報送的文件、會議紀要、財務報表、業務統計報表、監管報送報表等資料;

(六)派駐金融機構各部門業務經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專項報告、綜合性報告、業務管理手冊、業務操作規程、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等資料;

(七)派駐金融機構本級及各級子公司有關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重大財務事項、重大風險事項、重大案件、大額資金使用等資料;

(八)其他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履職所需的資料。

第六條   股權董事除按規定參加董事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董事溝通會、董事例會等會議外,有權列席和參加以下會議:

(一)列席涉及股權董事履職相關的黨委(黨組)會議;

(二)參加派駐金融機構召開的年度工作會議、季度工作會議等各類綜合性業務工作會議;

(三)參加金融管理部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等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通報會議等;

(四)列席涉及經營形勢分析、重大經營事項、重大投融資、重大收購兼并、重大資產處置、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資產抵押、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對外捐贈、重大風險處置等重大事項的經營管理層會議;

上述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涉及金額不低于派駐金融機構本級凈資產比例3%(含3%)的事項。

(五)參加或列席其他涉及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益或與股權董事履職相關的會議。

第三章   派駐金融機構責任義務

第七條   派駐金融機構應建立股權董事履職信息日常報送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保障股權董事知情權,保證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時全面、真實準確。涉密材料按國家和派駐金融機構保密規定報送股權董事。

第八條   派駐金融機構應建立股權董事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的保障機制,對于股權董事需要參加或列席的會議,派駐金融機構應及時通知股權董事,并提前3個工作日向股權董事報送有關會議材料。

對于股權董事參加的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在會議召開前,如股權董事提出要求,派駐金融機構應協調和召集經營管理層、相關業務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有關人員向股權董事溝通決策所需信息,并視情況安排上述人員列席有關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

第九條   派駐金融機構應及時向股權董事報告重大事項和突發事項,并協助股權董事完成事件發生原因、外部輿情狀況、造成損失情況、應急處理方案等基礎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派駐金融機構應嚴格把關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議案質量。議案提出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定起草形成議案,對所提議案的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對所提議案承擔解釋義務。

議案醞釀過程中,派駐金融機構應協調相關部門認真研究股權董事所提問題,對有關問題進行補充說明后,及時將議案修改完善情況向股權董事報告。

第十   派駐金融機構應為股權董事開通辦公管理、業務管理、資金及財務管理等內部信息系統權限,提高資料報送的信息化水平,確保股權董事可及時查閱有關經營財務信息、綜合分析、工作動態等內容。

第十 派駐金融機構應結合股權董事工作分工和履職重點,研究制定股權董事年度調研、訪談計劃,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四章   股權董事責任義務

第十股權董事在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時,應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積極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和派出機構立場,立足專業能力和職責范圍,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   股權董事應按照國家和派駐金融機構有關保密規定,嚴格控制所獲取履職信息的知悉范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備份、遺棄和對外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將相關信息用于牟利或任何其他不涉及股權董事履職的用途。

第十   股權董事應及時向派出機構報告履職過程中知悉的有關派駐金融機構重大風險、重大損失、重大或有損失等事項;并推動董事會就上述事項及時向派出機構報送專項報告。專項報告至少應包括有關事項發生原因、損失情況、對出資人權益影響、處理預案等。

股權董事應持續跟蹤上述事項進展,督促派駐金融機構做好溝通、匯報工作,并持續向派出機構報告后續進展情況。

六條   股權董事應切實履行穿透管理職責,督促派駐金融機構將各級重點子公司戰略規劃、聚焦主業、關聯交易、風險管理、考核評價或其他可能對派駐金融機構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報告股權董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派駐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股權董事履職保障實施細則和工作規程。

    第十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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